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肖冰与肖大启、胡桂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冰,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51-2号原告:肖冰,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肖大启。被告:胡桂兰,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东方商城北A区。法定代表人:肖大启,总经理。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人代表:肖大启,总经理。被告:肖大才,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命香,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冰诉被告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人周莉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3701号(合包8150003156号)以及位于站前路景荣花园7幢1103号(合产314444号)房屋予以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周莉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3701号(合包8150003156号)以及位于站前路景荣花园7幢1103号(合产314444号)担保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