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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郑艺文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郑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2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责人:高永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文艺,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郑文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本金14992.36元、分期手续费126.67、利息1449.10元、滞纳金857.81元(暂计至2013年11月13日)及后续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3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拒不履行及报告。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