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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帆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5号2幢501室。法定代表人李靠山,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娅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帆,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机电设计所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伟、陈文静,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旅游合同纠��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上诉人江苏金陵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