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助兴与刘晓华、李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助兴,刘晓华,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助兴。被执行人刘晓华。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俞雯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中路203号506室的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助兴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俞雯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中路203号5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