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群与刘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群,刘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石群,女,1981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小文,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瑞良,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华,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群诉被告刘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群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