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文河、刘英,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萍、宋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伙同龙海波、刘军峰、谢超、彭超(四人均已判)合伙预谋,和两个不知姓名的外地人,窜至武安市文丰钢厂进料磅房处,将磅房地磅7号传感器换成可人为调控磅秤数量的作弊装置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龙海波、刘军峰、谢超、彭超集资分别于2011年1月15日、2011年1月24日住文丰钢厂上铁精粉,将装有铁精粉的14辆货车从安有作弊器的地磅进料时,人为操纵作弊器装置,控制磅秤数量,致使吨位增加,经武安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增加铁精粉共计164.88吨,价值为242373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张文河、刘英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主要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归案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或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伙同龙海波、刘军峰、谢超、彭超(四人均已判)合伙预谋,和两个不知姓名的外地人,窜至武安市文丰钢厂进料磅房处,将磅房地磅7号传感器换成可人为调控磅秤数量的作弊装置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龙海波、刘军峰、谢超、彭超集资分别于2011年1月15日、2011年1月24日住文丰钢厂上铁精粉,将装有铁精粉的14辆货车从安有作弊器的地磅进料时,人为操纵作弊器装置,控制磅秤数量,致使吨位增加,经武安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增加铁精粉共计164.88吨,价值为242373元。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受害单位退赃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孙某证明,我来报案,文丰钢铁有限公司进料磅房7号传感器被换。2011年3月1日上午8时许,磅房负责人田某发现7号传感器异常,然后找到厂子机修工庞东方把7号传感器卸下,发现我厂7号传感器已被盗,现7号传感器已被改装,随后我就向厂里领导反映了情况。被盗换的7号传感器是常州塔利多0760传感器,价值8000余元。更换传感器可以人为操作进厂原料的吨位,使小吨位原料通过人为操作后变为大吨位原料,套取厂子进货资金。更换的传感器已被改装,通过人为操作吨位可以增大。2、证人田某证明,3月1日早上7-8点左右,我围着磅房进行例检,发现有一个传感器上露着两根小细铜线,觉得不对就向厂领导反映。被换的传感器和磅上的传感器型号不一样,发现的传感器比原来的传感器上小。3、证人申某证明,2010年冬天的一天,高某甲跟着个年青男子就到磅房,问我晚上值班是不是不能睡觉,我说不能睡觉,他还说要是有事给他打电话,他能够摆平,后年轻男子说哪天没事请我出去吃饭,我说不用了,后她把她的手机号留给我就走了。过了两三天,那个年轻男子打电话说找我有事,见面后我在他的车上他对我说等你上班磅房就你一人的时候,给我打电话,我去你们磅上传感器上安个东西,我说不行,他还说往我这里押十万元,等安装好东西,你退给我八万元,给你两万元好处费,然后上货的时候给你提成,让我别害怕,我有关系有门,我说这个钱我不能挣,我不干这事。4、证人高某甲证明,2010年冬天的时候,我去申江丽的岗位上认识了龙海波,在冬天的一天下午,龙海波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磅房找申某说交个朋友,在聊天的过程中互留电话,我就和龙海波从磅房出去了,在回来的路上,我问龙海波你要申某的电话干什么,龙海波说就是想往她哪安个东西,具体安什么我也没有问。5、证人高某乙证明,2011年1月10日左右,龙海波和两三个年轻人在文丰钢厂办公楼找到我,龙海波让我帮忙给他们找个户头上精粉。过了两三天我给龙海波回复说我给你找到户头了,你们可以通过北京中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往文丰钢厂上铁精粉。龙海波他们通过我找的户头上铁精粉八车,共计487.58吨。2010年农历12月20左右,龙海波又找到我说,还想通过北京中瑞永安贸易公司的户头往文丰钢厂上点铁精粉,当时正好庞某也在文丰钢厂,我跟庞某介绍龙海波,说这个人想通过你的户头往文丰上铁精粉,老庞说行。之后龙海波都是通过庞某上货,结算的。6、证人刘某乙证明,我在武安市东环路西长远村西经营一个货场。主要是囤积一些铁精粉,在2011年1月15日从我这里拉铁精粉八车,过磅单上只是记下车牌照尾数,有2142、80573、66980、93277、9533、0310、80567、51642.八车一共是416.06吨铁精粉,当时是现金结算461800元。7、证人庞某证明,我现在满城县华润矿产产品经贸有限公司负责进出货,在今年1、2月份小高给我介绍说有点货物向通过我们公司往文丰钢铁厂上,具体什么时间他往文丰钢厂上铁精粉,我也不知道,后来他跟我打电话说,文丰已经把钱打到我的户头上,让我把钱给他转过去,后来他用手机短信把帐号给我发过来,我转账的时候见户名是刘某甲的名字,一共转账3笔,1月27日转账50万,28日转账50万,3月1日转316250元。8、证人郭某证明,2010年5月份至2011年3月份在北京中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就职。我主要负责公司往武安市文丰钢厂上铁精粉的业务员。2010年年底的时候,高某乙说他想通过我们公司户头往文丰上点货,我就同意了。我也记不清过了多长时间,一共是上了八车,共计487.58吨。9、证人刘某丙证言,我有两辆车搞运输。一辆霸龙前四后八货车(牌照号冀D×××××),一辆欧曼后八轮货车(牌照号冀D×××××)。我自己开一辆,雇佣司机开一辆。2011年1月份的一天,原来在文丰钢厂质检处的一个胖子(姓名不详,20多岁)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找几辆车从西长远货场往文丰拉几车铁精粉,一吨五块钱运费。除了我的两辆车外,我帮他找了谢某的车(牌照冀D×××××),一辆姚建杰的车(牌照冀D×××××),一辆骈山小温的车(冀D×××××)。我们从武安市西长远一个货场拉铁精粉,我的两辆车一辆拉了两车,一辆了拉一车,我帮他找的其他三辆车,具体拉了几车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三车一共拉了多少吨铁精粉,过完磅后胖子让我直接走,他拿过磅单。当时到文丰钢厂门口时,胖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五辆车都停在文丰钢厂门口,他们联系好后,原来在文丰钢厂开铲车的那个人给我摆手示意让我们进去,我开车把铁精粉拉到文丰钢厂进料磅房时,是一个年轻人接的我们的车,是他报的户头,收的过磅单。接车的人是一个年轻人。胖子让我们这几个车拉精粉,当时在装车的时候,我说车上装的精粉不多,明显不到60吨,我说再装点吧,胖子给我说不用装了,甭管装多少,都给你每车按60吨(300元)结算运费。从武安市温村村口(309国道铁道口)一个货场拉的铁精粉,也是拉到文丰钢厂了。这次我去了两辆车,我还联系了另外一辆车(牌照冀D×××××,谢某的车),我的两辆车共拉3车铁精粉,冀D×××××拉辆车,冀D×××××拉一车,冀805**小货车拉三车。10、证人谢某证言,我开的车是一辆冀D×××××货车搞运输,我和刘某丙一块出去搞过两次运输。第一次是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地点是从武安市西长远一个货场拉铁精粉,我就拉了一车,也不知道是多少吨,在货场上我车的那个年轻人,他原来在文丰钢厂开过铲车。大约过了7、8天,这次是从武安市午汲镇温村路口(铁道旁边)一个货场拉铁精粉,拉了两车,拉了多少吨我不清楚,到文丰磅房后,是那个胖子去文丰钢厂磅房那等着我们,他报的户头和车号。11、证人温某证言,我开一辆后八轮货场牌照冀D×××××号搞短途运输的。2011年1月15日我往文丰钢厂拉过铁精粉。是刘某丙给我说的生意,从武安市西长远一货厂拉铁精粉,我的大车当时大约装50吨左右精粉,具体吨数我不清楚,到文丰我没有报户头,当时货主他自己报自己拿磅单。12、证人要某证言,我有一辆霸龙前四后八货车(牌照冀D×××××)搞运输,我雇佣着司机郝树歧给我开车,2011年1月15日,是刘某丙给联系的,从西长远一个货场往文丰钢厂拉了一车铁精粉。13、同案犯龙海波供述,我的手机上收到过短信说:往地磅上安装个东西能作弊,我想通过磅房的地磅作弊,就打通了往我手机上发短信的人电话,问他能不能往地磅上安装东西,给我发短信的人说:你得在磅房里面找好人后才能安装。2010年农历11月份我离开文丰钢厂。之后我和我们村的刘军峰、刘某甲、彭超(格村)再次去安装传感器的。阴历12月份,刘军峰打电话发短信联系的,让安装传感器的人到武安市白天鹅宾馆见得面,当时过来一个人(不是武安本地人),我和刘军峰、彭超四个人,我开着刘某甲的车拉着那个外地人一起到文丰钢厂的磅房看了看,安传感器的人说:行,我们回到白天鹅宾馆的那个人住的房间,最后商量好的价格为8万元。我们四个人一共凑了8万元现金。后装传感器的外地人和我还有刘军峰、刘某甲、彭超在大约凌晨1时左右一起开着车去文丰钢厂的地磅房安装传感器,刘某甲、刘军峰、那个外地人去安传感器,大概一个小时左右他们从厂子里出来说传感器已经安装好了,并已经调试好说可以上精粉了。于是我们回到白天鹅宾馆后我们把已经准备好的8万元现金给了那个外地安装传感器的人。安装好作弊器后,大概过了十来天我们就开始上铁精粉了。我们连着上了两三天,总共上了20多车。通过作弊每车能长出十来吨,具体都是刘军峰、刘某甲在过磅的时候操作的,每次长出来的具体吨数我不太清楚。结算的时候,钱没有直接给我们,是文丰钢厂先把货款打到我们上精粉的户头上,一共结算的不到80万元。我们是通过沙河一个姓高的给联系上往一个叫老庞(保定人)的户头上精粉,我们四个人把各自的底垫分了后,我们就把长出来的赃款给分了。之前我自己垫了10万元,刘军峰垫了20万元,刘某甲垫了30万元,彭超垫了10万元。我们当时是四个人一块出去找铁精粉,一块找车。我们用的是团城车队的车,车型是红色大力神车,每车拉60-70吨,一次能长10吨左右,我们盗换文丰钢厂磅房传感器后,我们上精粉的时候就可以自己操控过磅吨数,使过磅吨数增加,获取利润。我们大车过磅时是刘军峰、刘某甲操控,文丰钢厂铁精粉货款都打在刘某甲账号上。14、同案犯刘军峰供述,2010年12月份时候,龙海波跟我说一块往文丰上点铁精粉,说咱们往文丰地磅上安装个遥控器吧,后他给我村的刘某甲打了电话,、刘某甲就过来后我们商量找个会安装遥控器的人,并从网上找,从网上找到一个就打电话联系,那边的人说过两天过来看看,过了有三、四天,安装遥控器的两个人就过来了,后等晚上2点多的时候,刘某甲开着他的雪铁龙车、龙海波开着他的奥拓,带着我和彭超和那两个安装遥控器的人,先到文丰钢厂磅房转了圈看了看,那两个人说,行,能做,那两个人在武安白天鹅宾馆住了一晚,过了四、五天,他们带着做好的传感器就过来了,到了晚上2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四个和那两个人开着车到文丰钢厂门口,把车停在路边,我们六个人一块走到文丰钢厂进料磅房处,那两个人就开始换地磅上的传感器,我们四个人站在旁边望风,大约两三分钟就安装好了,测试没有问题,我们就走了。那两个人是江苏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们回到白天鹅宾馆后,当时是我、龙海波、刘某甲、彭超、谢超五个人一块凑的钱凑了6万还是8万记不清了,第二天他们就回去了,说什么时候上货,通知他们过来,他们走后,我们又各拿了8.5万共34万块钱,把钱都交到刘某甲手里,由龙海波、刘某甲负责出去找精粉,过了五、六天,我们通知那两个人过来,我们就开始往文丰上铁精粉,大概是十一二车。往文丰钢厂上铁精粉的时候,是那两个外地人操控遥控器,我们通过操控遥控器一般每车都是多出实际10吨左右。我拿出10万元,给我分了1.5万元。15、同案犯谢超供述,2010年农历十二月份的一天,龙海波跟我说,他用我10万块钱,往文丰上铁精粉,过了几天后,我在白天鹅宾馆给了龙海波10万块现金,大约十几天,龙海波说已经在文丰地磅换好传感器了,能挣钱,问我干不干,我说你看着办吧,我就表示默认了。过了几天后,就开始往文丰上铁精粉,我没有去,他们上完货后,龙海波跟我说上了十几车货,一共挣了十几万块钱,最后就给我退回来了8万块钱本钱。之后大概过了快一年,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文丰换传感器出事了,龙海波被抓起来了,后公安机关去我家找我,我害怕就跑了。刘某甲管着钱,龙海波说,是刘军峰、刘某甲倒换的文丰钢厂传感器。16、同案犯彭超供述,我来中队投案自首,2010年腊月份龙海波给我说:借我10万块钱,说他想往文丰安个东西,然后上铁精粉,我问他安什么东西,他说是传感器,到时候你就知道了,说我这10万块钱算你个股,过了几天后,我在白天鹅宾馆给了龙海波10万块钱,当时还有刘军峰、刘某甲、谢超,龙海波给我介绍说,刘军峰、刘某甲、谢超都是股东,晚上9点多时候,龙海波叫我跟他一块去,说去文丰安装传感器,然后我和龙海波、谢超、刘某甲、刘军峰开着车到文丰钢厂门口,龙海波让我在门口等着他们,后他们四个人到厂区里边,他们出来的时候是六个人,有两个人我没见过,我和他们打了招呼,我就走了。过了四、五天后,龙海波打电话让我开车到他家接上他到文丰钢厂,他给我说拉精粉的大车来了,说7辆车,谢超、刘军峰、刘某甲都在,我就到我上班的地方,照看着这边,龙海波跟着大车。后睚白天鹅宾馆龙海波、刘军峰、刘某甲、谢超都在,龙海波说,一共挣20多万块钱,在场的人每人分了2万块钱。我是连本一共给了我12万元现金。谢超在过磅的时候负责接票,龙海波、刘军峰负责找铁精粉,刘某甲管着帐,管着钱,其它的我不知道了。17、被告人刘某甲辨认预谋、分赃实施诈骗的地点及照片。18、证人刘某乙辨认刘军峰和刘某甲笔录,确认是刘军峰、刘某甲。19、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酸性铁精粉71.52吨,品位64.76,价格鉴定结论:价值人民币105134元。酸性铁精粉93.36吨,品位64.73,价值人民币137239元。20、2010年12月份和2011年1月、2月,被告人刘某甲农业银行账户账单明细。21、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关于数字式传感器被非法改造的技术对比报告,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是通过车床工具打开我公司传感器外壳,并在外壳内装入作弊用线路板,并把该线路板和传感器原有接点相连,以遥控器控制传感器数量输出值的方式来达到增加称重重量的目的22、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地磅传感器在经过特殊专业人员改装后可以改变实际重量使实际重量增加。23、刘某乙货场提供的发货过磅单八份、武安市京阳贸易有限公司出库单、文丰公司收货过磅单十四份、化验单四份。24、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刘某甲已赔偿损失五万元,予以谅解。25、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71号、(2013)武刑初字第249号、(2013)武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26、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今天来自首,2010年冬天,龙海波说他想往文丰地磅上安装传感器,有刘军峰、谢超、彭超,然后我们五个人一块到白天鹅宾馆将10万元现金给了龙海波,并将我的银行卡借走了,过了几天龙海波把我叫到文丰门口说是货到了,在龙海波的白色奥拓车上我看到他手里拿着一个传感器,还有一个火柴盒大小的遥控器,随后我们五个人带着传感器进到厂子磅房处,龙海波拿着传感器到进料地磅上去换,我们四个人在旁边望风,换好后,龙海波先出厂,后给我们打电话叫我们出来。过了半个月,他和谢超、彭超三个人开始往文丰钢厂上精粉,后来我听龙海波说一共上了十几车,多少吨我记不清了,后在白天鹅宾馆,龙海波说除了开支将我们的10万元本钱给了我们,还一个人分了8000元,我只是拿出了10万块钱,在换传感器的时候望了望风,其他的我没有参与,分给我的8000元我也花了,是我的卡,但是一直是龙海波拿着,是龙海波管着钱,管着帐,我没有管。上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安装作弊器,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423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张文河、刘英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查,同案犯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一定的作用,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归案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建国审判员 孙道庆审判员 李入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