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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张树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红旗农场二分场,系被害人鲁某某妻子,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树申,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已假释,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松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11月21日裁定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树申已经服刑14年,现已经假释。经工作,被执行人及亲属愿赔偿和代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共计人民币4.3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同意放弃剩余赔偿款的执行,现以上款项已经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英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松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任旭明审判员  王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