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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秀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秀玲,武民,王丹丹,崔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闫秀玲,身份证号230119198207152525,女,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武民,身份证号230119197811202555,男,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丹丹,身份证号230119198409042527,女,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崔秀芳,身份证号230122195609302527,女,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秀玲、武民、王丹丹、崔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