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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乐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407号原告乐某。被告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刁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某负担。审判员  刘贵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