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左磊与朱来玉、钟玉梅、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磊,朱来玉,钟玉梅,朱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35号原告:左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朱来玉,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钟玉梅,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朱昌荣,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左磊与被告朱来玉、钟玉梅、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左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来玉、钟玉梅、朱昌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磊撤回对被告朱来玉、钟玉梅、朱昌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左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代理审判员 张俊文人民陪审员 王方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