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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30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