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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刑初字第00213号自诉人马某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回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