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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莲珠诉被告葛冀荣、被告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莲珠,葛冀荣,刘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林莲珠被告葛冀荣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莲珠诉被告葛冀荣、被告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莲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莲珠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莲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林莲珠负担。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