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谭某,务工。被告:吴某甲,务工。原告谭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泽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某诉称:其和吴某甲于××××年××月××日在来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婚后,双方一直在上海打工,因吴某甲赌博借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吴某甲离婚;婚生子吴某乙由其抚养,吴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用由吴某甲承担。吴某甲在庭审中辩称:谭某的诉称不符合事实,其没有赌博,其只是在生病时借过他人1000元;其和谭某2015年3月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其才与谭某分开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谭某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谭某和吴某甲经人介绍后相识、相处,××××年××月××日在来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谭某生育儿子吴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共同在上海打工。2015年3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谭某、吴某甲当庭陈述,谭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谭某与吴某甲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谭某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从谭某与吴某甲的相识、相处、结婚过程可见,谭某与吴某甲的婚姻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人应倍加珍惜。谭某与吴某甲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即起诉要求与吴某甲离婚,但吴某甲不同意离婚态度也很坚决,并有着强烈的和好愿望,足见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谭某诉称与吴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谭某要求与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