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伟锋、尉学红等与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锋,尉学红,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刘伟锋,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尉学红,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卢德言、欧阳天华,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管理区办公楼2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18155-1。法定代表人:喻良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绮明、刘智,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伟锋、尉学红诉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锋、尉学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锋、尉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为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伟锋、尉学红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