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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锋,庞明萍,沙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335号申请执行人:林锋,住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执行人:庞明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执行人:沙静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锋与被执行人庞明萍、沙静海(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2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其它案件,且系债权人,故本案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在其它案件执行完毕后,将该款划至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