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志国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志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40号罪犯关志国,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5)赤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志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关志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内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维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赤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关志国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关志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9月22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1)内减刑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1年3月11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关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平均成绩为90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缝纫劳动中,创产值15016.23元。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3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240.3分,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关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志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