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居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唐德恩申请执行张林、熊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2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恩,张林,熊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恩,男,生于1968年11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林,男,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熊定珍(系张林之妻),生于1963年6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遂中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唐德恩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申请执行费29100元。但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灵龟村井石湾的遂宁市安居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该工程的实际业主为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由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修建,现场由被执行人张林负责,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拨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林以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应领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