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英俊、曹云改与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俊,曹云改,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韩英俊。原告:曹云改。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俊、曹云改与被告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英俊、曹云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韩英俊、曹云改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