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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良申请被执行人普唐兵、黄建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良,普唐兵,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良,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景洪市。被申请执行人普唐兵,男,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号:×××。被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回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成良申请被执行人普唐兵、黄建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成良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3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普唐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慰支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卡号:×××),从2015年9月起至扣满173575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