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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汤凤婵与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婵,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96号原告汤凤婵,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斌。原告汤凤婵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张陈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永尧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凤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陈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凤婵诉称,汤凤婵于2013年9月入职张陈食品公司,并于2014年4月申请离职,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张陈食品公司支付2014年3月工资1800元、4月工资1800元、5月工资900元。诉讼请求:张陈食品公司支付汤凤婵2014年3月、4月、5月工资共计4500元。被告张陈食品公司辩称,汤凤婵并不是张陈食品公司员工,其所提供的证据张陈食品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汤凤婵于2013年9月入职张陈食品公司,并于2014年4月申请离职,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截止2014年5月底,张陈食品公司尚欠汤凤婵工资共计4500元。至今,张陈食品公司仍未支付该工资。汤凤婵于2015年7月7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新劳仲不字(2015)第5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汤凤婵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汤凤婵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帐户反映张陈食品公司曾向其发放过工资,张陈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也记载了截止2014年5月底尚欠汤凤婵工资4500元,故汤凤婵与张陈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陈食品公司尚欠汤凤婵工资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张支付工资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汤凤婵工资45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