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883号被执行人缪某某。被执行人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执行人缪某某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本院(2014)宝刑初字第02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缪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5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2015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缪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全部标的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缪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29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