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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文秀与殷总法、孟海平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40号原告周文秀。委托代理人殷维君。被告殷总法。被告孟海平。委托代理人孙会利、颜瑞。原告周文秀与被告殷总法、孟海平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迎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秀的委托代理人殷维君、被告殷总法、孟海平的委托代理人孙会利、颜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秀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夫妇声称他们能为我办旅游签证,到韩国去旅游,旅游期限是2015年2月10日到2月14日计5天,每人缴纳3200元的旅游费用,并于2015年1月9收取我的旅游保证金叁万元整,费用收取后,被告并没有组织我去旅游,我要求其退款,他们也答应退。就是没有钱,现在打电话给他们都不接。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旅游保证金叁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殷总法、孟海平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叁万元旅游保证金事实部分予以认可。李前方、李前进、周文秀共交给被告殷总法九万元,用于办理韩国旅游签证,因均是朋友关系,属于义务帮助,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办理过程中才知原告曾被韩国拒签,导致几人旅游签证均没能办理下来。后因临近过年放假,九万元旅游保证金在旅游公司迟迟未能退回来。被告就分别给李前方、李前进、周文秀打了三张收条。因李前方、李前进、周文秀系由李前方牵头组织出国旅游,周文秀向李前方要钱,李前方自己拿出叁万元先行给了原告。应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原告经李前方介绍,通过被告殷总法、孟海平夫妻办理去韩国旅游手续,并于2015年1月9日缴纳3万元旅游保证金,由殷总法出具收到周文秀3万元旅游保证金的收条,费用收取后,二被告未能为周文秀办理去韩国旅游手续,周文秀要求其退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收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因相信二被告可以为其办理出国旅游手续而向其缴纳3万元保证金,后二被告至今未能将原告的出国手续办理下来,故其应当返还该3万元保证金。对于被告辩称该3万元已经由李前方给付原告了,经本院向李前方核实,李前方称其并未给付原告,对于被告辩称保证金已经交给了旅行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综上,本院对被告的答辩观点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总法、孟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周文秀旅游保证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殷总法、孟海平承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