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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对被告任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