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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同超与姜学武、侯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超,姜学武,侯秀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张同超,农民。被告:姜学武,农民。被告:侯秀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超与被告姜学武、侯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运广审 判 员  许志勇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