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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华东与奥立网络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东,奥立网络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42号原告:高华东。被告:奥立网络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磊。原告高华东诉被告奥立网络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华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华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高华东负担。审判长  彭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