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武伟与刘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武伟,刘青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郭武伟,男,汉族,高中��化,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军鹏,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刘青锋,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武伟诉被告刘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武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郭武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