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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广金与刘昌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金,刘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郭广金,男。被执行人:刘昌胜,男。申请执行人郭广金与被执行人刘昌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仲屏审 判 员  王益志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舒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