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荣梅侦、荣天生、荣丹丹、荣子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荣梅侦,荣天生,荣丹丹,荣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张玉平,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荣梅侦,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天生,男,194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荣丹丹,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荣希安,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子庆,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平诉被告荣梅侦、荣天生、荣丹丹、荣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平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玉平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