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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荣梅侦、荣天生、荣丹丹、荣子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荣梅侦,荣天生,荣丹丹,荣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张玉平,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荣梅侦,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天生,男,194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荣丹丹,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荣希安,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子庆,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平诉被告荣梅侦、荣天生、荣丹丹、荣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平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玉平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