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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景园华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景园华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316号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楼08号。法定代表人杨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景园华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云龙,男,1970年8月7日出生,北京景园华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诉被告北京景园华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就该案与另外二十五件万方公司诉景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就二十六案一并达成总的调解协议,由景园公司支付万方公司共计3108万元(含购房款2808万元及违约金300万元),待款项给付清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由万方公司撤回该二十六案的起诉。现上述款项3108万元已全部给付完毕,万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方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三十六元五角,由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