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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义宏与王运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义宏,王运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114-1号原告:吴义宏,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王运钱,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宏与被告王运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运钱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登记为原告吴义宏所有的皖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运钱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吴义宏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为原告吴义宏所有的皖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