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尹程坤诉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程坤,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尹程坤.委托代理人朱永东.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超,董事长。原告尹程坤因与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合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李理时、代理审判员王秋实、人民陪审员姚建生依法组成合议庭,李理时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佳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8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尹程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合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程坤诉称:2014年3月14日,原告负责给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下属浙江世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托运快递物品。因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快递公司倒闭,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424977.5元,被告下属快递公司副总魏树斌出具欠条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1424977.5元、公告费1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世合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间,原告负责给被告世合公司下属的快递公司托运快递物品。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及附件《世运班车费汇总表》、《世运班车费分期付款汇总表》,《还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计划书的主要附件为《世运班车费汇总表》,本计划书的所有费用以附件为准,与本计划书具有同等效力”。《世运班车费汇总表》显示,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3月运费109790元、2014年5月运费638915元、2014年6月运费815532.5元、2014年7月运费190740元,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共计1754977.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0元、被告下属快递公司向原告支付260000元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424977.5元。原告垫付公告费78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还款计划书、世运班车费汇总表、世运班车费分期付款汇总表、欠条、证明、快递公司基本信息、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的工商基本信息等、谈话笔录、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经向被告下属的快递公司履行托运义务,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及世运班车费汇总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还款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被告未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1424977.5元、公告费1080元(原告已垫付公告费780元,还需原告垫付民事判决书公告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程坤运费1424977.5元、公告费1080元。案件受理费17635元,由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人民陪审员 姚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