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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成成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成,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415号原告周成成。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东路1188号。负责人郑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成诉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成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成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