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刑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永添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永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1095号罪犯熊永添,男,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佛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永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0年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穗中法刑执字第24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永添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1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农二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个月。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熊永添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二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倪建新、赵龙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永添在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4.6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熊永添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31个月,获月表扬31次,季度表扬2次,记功2次,共获奖分123.08分,出勤100%,工效103.2%,连续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永添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永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余厚新代理审判���于新玲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伟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