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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徐某甲,男,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熊某某,女,住址同上。被告徐某乙,男,住上海市。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薛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子,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下同)500元,随着物价上涨,原告进入高中学习,并且系民办高中,学费较高。学校离家很远,来回路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同时原告在外学习画画,综上各项开销甚巨,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完成高中学业时止。被告徐某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子,2009年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约定原告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另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原告现在就读于高二,如不发生意外,将于2017年6月完成高中学业。被告现已退休,每月养老金4,430.70元。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金明细单等证据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认为,父母双方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系根据原告实际需要、上海本地物价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决定。上海物价水平近年来逐步提高,原告也已进入高中就读,各项开销有所增加,被告每月有4,000多元的养老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给付期限,婚姻法规定,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应给付抚养费。我国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现在尚未成年,目前就读于高二,在高三时其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故此抚养费支付期限可至其完成高中学业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乙于2015年10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徐某甲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徐某甲完成高中学业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徐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薛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