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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建洲与西安瑞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黄耀辉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洲,西安瑞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黄耀辉,王斌,毛亚妮,毛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洲。被执行人西安瑞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耀辉。被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毛亚妮。被执行人毛龙飞。申请执行人刘建洲与被执行人西安瑞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黄耀辉、王斌、毛亚妮、毛龙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6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毛龙飞、黄耀辉名下房产各一套,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本案已要求参与分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