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广进与张广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广进,张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吕广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广进副食个体工商户,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广祥,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广进与被执行人张广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71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广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垫付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