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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肖,丁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马肖,女,1984年1月9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丁帅,男,生于1986年1月6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肖与被告丁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肖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肖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肖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