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立执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顾春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立执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申请执行人):顾春华。上诉人顾春华因与夏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东立执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23日顾春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春华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顾春华的起诉”,该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依法不应当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顾春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顾春华上诉称: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执行遗留问题而引起的返还财产纷纷,法院可恢复执行程序。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春华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顾春华的起诉”,该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依法不应当受理执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云秋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