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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18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胡小松、XX(实习),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