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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为国路东、朝阳道北军创凯旋城。法定代表人:薛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法定代表人:李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建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唐山市盛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边 超人民陪审员 董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