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执字第00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福红与任永福、赵万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红,任永福,赵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991-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红。被执行人任永福。被执行人赵万勤。申请执行人王福红与被执行人任永福、赵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任永福、赵万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福红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被执行人任永福、赵万勤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华园30幢307室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且该房产存在抵押,申请人愿意等待他人实现抵押权时一并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永福、赵万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