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宗慧诉竺彧青探望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甲。委托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竺乙。上诉人宗甲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少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宗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宗甲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卫清代理审判员  许 洁代理审判员  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仕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