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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喜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张喜,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被告江涛,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诉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江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张喜负担。审判员罗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