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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金柱与申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柱,申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柱,男,汉族,1948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申学庆,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黄金柱与申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学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13590元,执行费1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