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孟墅村)。法定代表人沈仲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碗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