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麦沛熙与潘绍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4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沛熙,潘绍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6号原告:麦沛熙,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起建朝,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绍强,(A)。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沛熙诉被告潘绍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沛熙于2015年9月8日以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沛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沛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麦沛熙负担。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杳蒲肖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