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杰、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吴杰。被告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守炎。被告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德市昌炎物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05元,由原告吴杰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