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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林与夏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夏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马林,男。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女。被告:夏军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原告马林与被告夏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的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军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林诉称:2014年6、7月份,夏军亮分两次从马林处借款78000元,后还款28000元。2015年3月7日,夏军亮补写欠条,在欠条上明确约定:夏军亮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欠款50000元,若到期未能还清,将按承诺还款日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现还款日已至,夏军亮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清偿。请求判令夏军亮偿还马林借款50000元及其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夏军亮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夏军亮分两次从马林处借款78000元,后还款28000元,尚欠50000元。2015年3月7日,夏军亮向马林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本人于2014年6、7月份分两次从马林处借款78000元,后还款28000元,尚欠50000元,今补书面欠条。本人承诺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欠款50000元,若到期未能还清,将按承诺还款日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按时还清不计借款利息。欠款人夏军亮。后夏军亮未偿还马林借款,马林于2015年6月17日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马林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夏军亮与马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夏军亮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夏军亮未能按照约定的货款期限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林要求夏军亮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林要求夏军亮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承诺还款日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军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林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夏军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