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创伟、黄成海、肖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9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被告人黄某某,男。被告人肖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经商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有限公司的自行车棚,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绿色车身自行车一辆,次日二人销赃卖得15元。2、2015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经商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有限公司的自行车棚,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车身自行车盗走。3、2015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路经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附近时,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白色自行车盗走。4、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上网时,趁被害人尹某某熟睡,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手机盗走。5、2015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百货路口某公寓门口,将被害人黄某青停放在此的自行车盗走。6、2015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经商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有限公司盗窃自行车,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在外面望风,被告人林某某进入车棚进行盗窃。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自行车抬到工厂门口时被人赃并获。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28元。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材料、被告人林某某的前某某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黄某青、洪某某、冯某某、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5]313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依凡 来源:百度“”